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17:16:13 来源:
宁工信规范发〔2019〕11号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号),加快推进我区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及软件产业发展,形成发展新动能,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23日
 
 
附件

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号),加快推进我区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及软件产业发展,形成发展新动能,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信息化项目是指在自治区内实施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上云、工业APP培育、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及试点示范项目、软件产业发展等以及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化转型等互联网+制造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区产业信息化发展的建设和引导资金。
  第四条  产业信息化项目应遵循“整合资源、自主创新、安全可靠、产业带动”的原则,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等。
  (二)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良好,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
  (三)企业信息化建设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效应。

  第七条  支持项目范围
  (一)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企业上云;工业APP开发和应用;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5G与工业互联网深度融合、体验展示中心及智慧园区建设;工业互联网示范基地建设;企业工控安全防护能力提升等。
  (二)大数据与软件产业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和相关项目建设;支持云计算、大数据和软件企业落户我区发展;支持大数据、云计算和软件企业开发优秀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支持各类企业使用云计算产业园区内云计算服务等。
  (三)互联网+制造业示范: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化转型等融合应用、工业大数据服务应用、工业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物理系统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资金采取奖补、贴息、补贴券等形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第九条  资金支持标准:
  (一)工业互联网发展。
  1.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其运营费或建设投入的20%,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2.对我区企业主导研发被工信部或自治区发布推广的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其开发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支持企业将信息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和应用系统向云平台迁移、使用公共云平台资源,按企业上云费用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由我区企业主导研发,被工信部、自治区发布推广的优秀工业APP,按其开发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实施的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化协同制造、服务化转型、个性化定制等试点项目,按其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单项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6.对企业、协会、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的产业信息化相关培训、推广、标准制定、宣传,以及对产业信息化发展重大决策、政策制定实施等开展的咨询评估、项目评审等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大数据及软件产业发展。
  1.对获批国家、自治区大数据与软件优秀产品、解决方案、试点示范项目等,分别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落户我区的云计算、大数据企业,自落户年度起3年内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3.支持各类企业使用云计算产业园区内云计算服务,按服务金额给予20%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4.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5.以上云券、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工业APP建设应用,对应用工业APP产品的企业,每个工业APP给予合同金额的50%最高3万元资金支持。

  6.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场推介会、展会等,给予会务、展位等费用50%最高5万元补贴;对通过CMM、DCMM等相关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20%最高5万元补贴。
  (三)互联网+制造业示范。
  对认定为国家或自治区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单项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300万的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或自治区级服务型制造业示范企业、平台的,单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凡已获得自治区财政其他专项支持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管理职责: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施专项评审、实地查看重点项目、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监督跟踪项目实施状况,牵头实施专项绩效评价,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奖补、贴息、补贴券项目。

  1.五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报送自治区工信厅。

  2.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建设投资额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察看,经综合评估后,会同财政厅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补助方案。
  4.资金补助方案通过自治区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二)招标项目。
  1.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的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的项目,由五市工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发布的招标项目申报指南推荐项目投标人。
  2.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核确认,通知投标人参与投标。
  3.招标代理公司组织专家对投标项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拟中标项目。
  4.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财政厅确定拟中标项目资金补助金额。
  5.资金补助方案通过自治区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信厅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市工信部门应定期向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工信部门、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已安排的项目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链接:《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