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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信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00:00:00 来源: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信用办〔2020〕1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保障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信用权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应对疫情做好信用管理和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信用监管
  1.加强诚信信息归集宣传。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疫情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一线医护人员、参与志愿服务、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等自然人、法人诚信信息,及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守信记录。完善“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功能,开设疫情防控诚信宣传专栏,集中公示诚信典型,加大诚信宣传。
  2.积极开展信用承诺。鼓励企业自主开展防疫物资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的承诺,促进全社会守信践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3.引导企业开展信用自救。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职责,积极引导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对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合同违约、债权债务等问题,协助做好协商谈判以及合同中止、变更、解除等工作。支持企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有关事项的公证,避免或减弱企业因疫情影响可能导致的失信行为。
  4.加强失信行为监管。持续对哄抬防疫物资价格、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在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5.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各有关单位和市(县、区)应严格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进行疫情防控,根据失信行为危害程度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不得对一般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不得任意制定黑名单制度,不得任意认定严重失信对象。同时,要加大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等严重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力度,有关部门和市(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惩戒措施。
  二、发挥信用服务经济作用
  6.加大信用宽容度。对受疫情影响流动性资金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要妥善核实处理。
  7.完善信用修复流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服务工作流程,优化服务,全面实施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不要求企业当面递交申请材料。加快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修复条件的,自治区、市两级审核时限均压缩至1个工作日办结。
  8.减免信用查询服务费。按照国家部署,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及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通过本级信用网站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提供《信用信息概况》打印。
  三、实施诚信正向激励措施
  9.加大对企业贷款、税收支持。各级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支持我区企业获得优惠利率贷款、财政贴息及税收减免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扩大产能。
  10.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诚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措施,支持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措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各类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和便利措施。
  11.加大信用融资支持力度。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充分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价值,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例。加快中小企业金融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推动我区企业信用资产变现,提高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