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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7 10:00:00 来源:
宁人社发〔2019〕3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宁企业,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建设一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更好的服务我区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精神,现将我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机构参与的原则,采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在企业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2019-2020年,年培训400人以上企业新型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600人以上企业新型学徒。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二)培养模式。建立以企业为主导,以培训条件较好、培养质量较高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为依托,以职业标准和岗位技能为核心的技能人才培养目标,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共同培养企业新型学徒。
  (三)培养职责。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培养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加强学徒在校期间的管理。
  (四)培养内容。企业新型学徒的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培养目标以中级及以上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五)培养方式。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充分应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企业新型学徒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
  (六)培养评价。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制度保障
  (一)落实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通过工学交替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重点培养学徒的通用能力、创新精神。
  (二)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企业与培训机构双方,要结合企业岗位技能、生产技术等实际,建立分段考核机制。根据工学一体需求,实施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实行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证书获取和考核制度。
  (三)健全学徒制培训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并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完善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开展学徒培养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培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可以适当逐步提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当地财政局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四、具体步骤
  (一)项目申请。企业(含中央、自治区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见附件2)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
  (二)资金拨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当地财政局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携带相关材料(见附件2)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审核批准后,由当地财政局及时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三)档案管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现场督导和检查,检查依据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课程安排等情况,以班次为单位,采取查看资料、现场询问、核对身份等方式进行,检查台账资料建立情况,作为对学徒培养效果评估和核拨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局、培训机构、企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对学徒培养实施审核备案制。五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局、财政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就业补助等资金管理规定,要将培训条件好、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的培训机构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目录中,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加强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考核验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主动对接驻地中央、自治区属企业,积极联系中小微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三)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工作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制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职业技能鉴定或评价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评估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四)舆论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五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 系 人: 张春明
  联系电话:0951-5099012
  2.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 系 人: 李培毅
  联系电话:0951-5069394
 
  附件:1.学徒制名额分配表
     2.相关材料清单
     3.《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徒培养补助经费申请表》
     4.《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徒培养人员花名册》
  点击下载附件.doc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