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宁财规发〔2025〕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规范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区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自治区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自治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和批复;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自治区商务厅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做好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制定绩效目标,确定支持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案,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督促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开展项目自评。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加强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与本地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主要包括:
(一)支持“一站式”综合性社区商业服务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商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农(集)贸市场、便民菜市场、菜篮子连锁超市等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三)支持宁夏产品品牌培育、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和区外营销网络建设,开展各类产销对接和农商互联活动。
(四)支持扩大消费,促进服务消费发展,开展发放消费券及各类消费促进活动,打造特色消费场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夜间经济、首店首发经济等新兴消费业态。
(五)支持电子商务产业、会展博览产业发展。
(六)支持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绿色商场(超市)、绿色餐厅(饭店)创建等活动;支持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家政服务业发展。
(七)支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八)支持商贸流通领域行业规划,开展地方标准及统计监测等工作。支持促进商务信用体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汽车流通等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开展商务执法等工作。支持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宣传等其他有利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九)自治区确定的其他有利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领域。
第六条 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坚持财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其中:
(一)对于引导地方统筹推进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业等发展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县(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辐射人口等综合发展指标权重占40%,地方财力自给率占2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占40%。可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
(二)对于需要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自治区重点工作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由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三)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工作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根据每年商务重点工作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编制当年预算,明确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于每年自治区预算批复后,将商贸服务业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市、县(区)。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至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商务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商务厅提出的分配计划,于20日内下达至下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不得低于本年度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70%,剩余资金应在一季度结束前提出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确有特殊原因的,可延后至4月30日。
第十一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比例,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评审程序等,会同财政厅编制申报指南,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相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并对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对项目的绩效目标、投资金额、资金来源、项目内容、项目完成期限、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核查,并将通过审核拟推荐的项目(企业)汇总上报至自治区商务厅。
(四)自治区商务厅对各地市上报的项目(企业)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拟支持项目(企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项目(企业)核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金拟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原则上资金分配计划应于5月31日前提供。
(五)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并于2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计划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审定。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在事后绩效评价基础上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对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获得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内容,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