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0:13:0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市工信局,各特色载体开发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要求,依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示范平台认定时间及批次见附件1。
  二、推荐程序
  (一)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参照《管理办法》及示范平台申报条件(附件2),自愿向五市工信局、各特色载体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3)。
  (二)五市工信局、各特色载体开发区审核后,推荐上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含所辖市、县、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计入五市推荐数量。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届时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平台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推荐上报工信部。
  三、相关要求
  (一)《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电子版可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www.smenx.com.cn)查看下载。
  (二)请五市工信局、各特色载体开发区于5月31日前将被推荐单位申报材料胶装纸质件(一式四份)、推荐文件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4,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创业和融资服务处。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951-6363592
  地 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政府大楼419

  附件:
  附件1:国家、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时间及批次.xlsx 

  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docx  

  附件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3-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xls

  附件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xls

  附件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