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金融局(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监管制度的通知》(宁金融办发〔2015〕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办法
2.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度换证审核表
3.合规经营承诺书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是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年度换证材料,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其有资格继续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并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换证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其提交的年度换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公司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附年末银行对账单);
(六)公司资产损失准备情况;
(七)公司涉诉案件明细及重大事项说明;
(八)合规经营承诺书。
第六条 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证照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自变更的情况,营业执照与设立、变更批准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二)资本状况。是否存在挪用、抽逃资本金等问题。
(三)经营情况。是否有超业务范围及跨区域经营的情况;是否有风险集中度超限的情况;是否存在内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存在账外经营;贷款综合费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是否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不良贷款和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情况。
(四)公司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五)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安装使用业务操作系统;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监管部门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数据及涉诉案件情况。
(六)监管部门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年度不予换证:
(一)涉嫌内外部集资;
(二)暴力收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属实的;
(三)贷款综合费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
(四)贷款流向国家禁止行业及民间借贷市场的;
(五)开展“现金贷”“首付贷”“校园贷”“套路贷”等禁止业务的;
(六)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七)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地址、名称、股权、注册资本、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重要事项的;
(九)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的;
(十)账外经营的;
(十一)连续6个月未按要求上报财务报表及业务数据的;
(十二)擅自经营未经批准业务的;
(十三)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拒绝接受监管的。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准备材料,开展年度换证自查,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换证纸质及电子版材料。
(二)设区的市金融局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换证材料进行初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度换证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自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在《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度换证审核表》上签署自律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公司年度换证材料进行终审,做出换发或不予换发经营许可证决定。审查结果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公告。
第九条 对年度换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告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小额贷款公司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齐全的,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后,可以视情况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交补充资料或加以情况说明,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出现此类情况的,年度换证审查时间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年度换证审核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在调查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到期后60日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换证的,由设区的市金融局提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合规经营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我公司全体股东及全体从业人员郑重承诺:
一、不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不发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贷款;
三、不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非法收贷;
四、不抽逃注册资金;
五、不做虚假帐务、报虚假信息和帐外经营;
六、不违规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
七、不开办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业务;
八、不擅自变更相关事项;
九、不在业务操作系统外从事任何形式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保证录入业务操作系统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十、不向国家禁止行业和民间借贷市场投放贷款。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全体股东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及一切不良后果,并自觉交回小额贷款经营许可证,自动退出市场。
承诺人:(公司及全体股东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