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5 00:00:00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自治区财政厅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7〕204号)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5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累计出资50亿元,设立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等17支基金,在带动社会投资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重复设立、管理分散、市场化程度和运营效率不高等问题。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培育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石泰峰书记、咸辉主席和张超超常务副主席也多次要求,加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专业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区经济社会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此,自治区财政厅研究提出了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建议,依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在充分借鉴江苏、山西等省区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办法》。《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邀请了深圳市南粤基金和宁夏国投基金等专业机构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下旬向自治区法制办、发改委等16个部门征集了44条意见,吸收采纳37条。9月20日提请政府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根据会议决定,财政厅又修改完善了《办法》,再次向自治区法制办、发改委、审计厅等20个部门征集了23条意见,吸收采纳14条,形成了现稿。
  二、《办法》主要思路和目标
  (一)规范基金管理。由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作为统管各类基金的综合性基金,通过下设母子基金方式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式运作。将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划分为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两大类别,对新设基金及现有各类基金进行集中管理,政府出资部分均由自治区财政作为政府唯一出资人,但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二)规范基金设立。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作为自治区本级各类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决策机构,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和母基金设立数量。
  (三)基金形式及投资领域。一是通过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为代表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环保、文化、旅游、对外开放及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二是通过设立创投基金为代表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市场失灵领域;三是通过设立PPP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四是通过设立融资担保等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规模;五是通过设立直投基金,支持其他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主要以创新完善“四个机制”为核心内容:
  (一)创新完善管理机制。投资基金由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统一管理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母子基金方式运作。基金完全实行专业化团队管理,市场化运作,政府出资人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按此要求,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度建设、控制投资基金规模、母基金数量和支持方向等重大事项。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管理原则,与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构成投资主体并承担主体责任,依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部署,实施项目投资。
  (二)创新完善投资机制。限定了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不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出资人承诺收益保障和损失补偿。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给投资主体创新留够空间,建立负面清单,按照财政部最新规定,增加了“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对政府出资参股基金设立条件提出了7项限制性规定。基金管理费不再由财政补助,按照合计不超过2%比例,从实缴基金中先行预提,再按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三)创新完善监督机制。按照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则,明确了各层级监管过程中要合理使用合规性“一票否决权”审核相关投资方案,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社会出资人意愿。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行使合规性审核“一票否决权”,定期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受托管理机构对母基金设立方案及投资方案合规性审核行使“一票否决权”,对母基金实施绩效评价考核。母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及项目投资决策合规性审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监督子基金运作。政府投资基金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在总结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经验的基础上,为坚定创新发展、干事创业的信心,明确了对相关机构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容错。
  另外,为做好政策衔接,对已设基金做了如下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财政出资参与合作的各类基金按原定政策、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继续运行,资产逐步归集到政府投资基金下,存续期满后需延长期限或需整合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凡自治区政府出资新设基金及已设基金新增投资业务均需按本办法执行。各母基金可按本办法分别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或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