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政策解读

《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3 14:00:00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官网

  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根据《关于支持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的财政政策》(宁政办发[2019]15号),自治区财政设立了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进开发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做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8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82号)的“建立开发区和地方政府合理的收入和收益分配制度”要求,自治区财政制定了《关于支持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的财政政策》(宁政办发[2019]15号),制定了7条支持开发区建设的财政政策,包括“实行开发区税收增量奖补政策”和“重点支持潜力大高质量发展的开发区建设发展”政策。为了切实执行号政策,规范使用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工信厅制定了《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1、园区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自治区开发区综合效能考评结果对开发区予以绩效奖励。奖励标准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自治区综合效能考评办法,按规定程序在开发区产值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和50亿元以下两个范围内确定。
 
  2、开发区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实行“基数保留、增量奖补”的方式,自2018年起,以上一年度各开发区内企业(不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区)所产生并已入库的税收总额中(不含资源税和环保税)自治区留成部分为基数,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奖补给各开发区。   
  3、成效突出的重点开发区奖补资金。根据开发区有关统计指标,结合开发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对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评,支持工作成效突出的3-5个开发区低成本化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考评指标及分值权重如下:
 
  考评指标总分100分,共五项指标,一是总量指标25分(含总产值、企业税金、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研发(R&D)投入);二是增长率指标25分(含总产值、企业税金、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研发(R&D)投入);三是亩均效益指标20分(含总产值、企业税金、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研发(R&D)投入);四是绩效考评指标15分(上年度开发区奖补资金使用绩效);五是落实自治区重点改革任务15分(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等)。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开发区统筹规划,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污染防治等。
 
  2、支持园区建设或改造分布式智能微电网、蒸汽岛、资源循环及梯级利用、“三废”集中处理站(场);能够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引导企业在工业园区集聚发展的项目;支持园区建设金融中心或成立园区基金等能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项目;支持园区建设集中仓储中心、物流中心、能源交易中心、铁路专用线路等能够降低企业仓储和运输成本的项目;支持园区建设公共信息、技术、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能够优化园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企业创业孵化和科技公共服务环境的项目。
 
  3、鼓励园区内部、园区之间开展产业协作,支持能够完善园区内外产业链条和实现企业间产品或废弃物交换利用的项目;引导整合后的园区准确定位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园区优化主导产业的配套设施及服务项目;鼓励园区引进能够带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大项目、大企业,支持园区围绕其进行的配套项目。
 
  4、实施“互联网+”行动,建设智慧、智能园区,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区、市、开发区三级联动的统一管理平台和连通开发区内各部门的应用服务平台,形成集运行监测、用地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监管、协同办公等管理和服务平台体系,打造园区智能制造生产体系、园区环境智能监控体系,园区企业智能服务体系,降低开发区行政管理服务成本,推动传统园区向智慧园区升级。
 
  (三)专项资金分配程序
 
  1、园区绩效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按照自治区效能考核办关于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要求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
 
  2、开发区税收增量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税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市县下发报送年度开发区企业税收数据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所属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税收数据(分中央级、自治区级、市县级)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3、对成效突出的重点开发区奖补资金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每年度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指标和本办法确定的权重系数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对指标考评总分靠前的3-5个开发区予以奖补,奖补的开发区至少有一个产值为50亿元以下的开发区。奖补的开发区确定后,由自治区工信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会同财政厅拨付资金。
 
  (四)管理办法执行期限
 
  《办法》规定自2019年5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施行,办法有效期3年。
 
  附件下载:
  《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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