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我区防疫用品产业加大投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7 09:53:1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工信技改发﹝2020﹞10号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我区当前和今后疫情防控用品保障,鼓励我区防疫用品产业加大投资,扩大防疫物资产品种类和生产产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现有企业转产,或通过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红外测温仪、消毒杀菌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疫用品的项目。
  (二)针对我区防疫用品生产短板,鼓励通过招商引资、兼并重组、或与区外相关企业合作等方式,新建上述防疫用品项目。
  二、支持条件
  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已购进机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已转产的企业,要具备相关资质,产品取得相关部门认可。
  三、支持方式
  (一)对项目建设新增的生产设备按照设备实际购入价格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对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在租赁期内每年按租赁额给予3个百分点、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三)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贴息)。
  (四)通过风险补偿、担保等增信方式,协调会商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五)优先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免收转贷资金使用费。
  (六)对项目投运后生产用电享受降低优势产业用电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电价。
  (七)对积极实施技术改造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优先推荐争取国家技改专项资金支持。
  (八)鼓励市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为以上企业(项目)减免租金,对落实效果好的,在技改奖补资金、园区扶持资金、推评国家和自治区双创示范建设项目载体等方面优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和保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加强对防疫用品生产项目的协调和保障,积极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原材料紧缺、物流运输、融资困难等问题。对于建成项目在疫情过后正常时期的生产运行,工信厅将从储备产能保障应急的角度研究相应政策。
  (二)加快项目审评进度。积极会商有关部门简化程序,缩短流程,特事特办,为企业办理各类备案许可手续。对达到生产条件和相关要求的项目,可先生产,后补办手续。
  (三)及时落实扶持政策。及时落实奖补资金、电价补贴、信贷支持、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保障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早日投产达效。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坚决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要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坚决完成。要高度重视防疫用品产业的项目投资工作,对辖区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研和梳理,建立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产品和产能目录清单,实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进落实各种扶持政策,重点保障,力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要建立项目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提供专项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要加大政策宣传、组织和协调,增强企业信心,切实保障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为我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政策有效期暂定到2020年12月31日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