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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5 00:00:00 来源: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政办发〔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号)精神,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实落地,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信贷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为我市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左右,取消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财政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减轻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运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减轻企业还款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强用工保障。强化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精准对接,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春节)返乡人员**就业;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满足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减轻企业负担
  8.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延期缴纳水电气网费用。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2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得中断供应。收费单位可依法依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宁夏水投吴忠水务公司、国网吴忠电力公司、宁夏移动吴忠分公司、宁夏电信吴忠分公司、宁夏联通吴忠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争取2020年自治区产业扶持政策时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财政扶持
  13.强化对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扶持。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14.加大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治区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贷款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金融工作局)
  15.落实资金扶持。抓紧组织申报2020年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市财政局、各项目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服务保障
  16.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在周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协调解决复工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对重大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7.建立贸易纠纷法律援助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司法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清偿计划,加快清偿进度,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推动《若干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宣传力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简便、可操作的办理流程并向社会公布,使企业及时掌握和享受相关政策,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送制度,确定1名业务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信息报送,于2月2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报送市工信局。同时,要按照《分工方案》明确的任务及时填报任务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每月13日、28日前(2月份于28日前)报送市工信局。联系人:马克,联系电话:1389526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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