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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8 00:00:00 来源: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银党办〔2020〕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银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
  《银川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银川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委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十条政策措施。
  (一)设立项目审批快捷通道
  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辖区内落地及建设的各类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
  提供“不见面”服务。企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大力推行落实网上办理,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如确实不便网上办理,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建议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材料。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可预约办理。
  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开辟绿色通道
  执行采购便利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加强应急运输保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和给予煤电油气等重要的能源要素保障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全力保障用电安全。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加强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和企业用电保供工作,积极落实好国家电网公司“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政策,全面推行网上办电服务,保障城乡居民用电安全。
  保障煤炭油气稳定供应。辖区煤矿企业在防疫稳控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加快煤矿复工复产,切实稳定煤炭供应;各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加强油气管道巡检力度,在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的同时,对管道依法开展巡护,不得对巡护人员采取禁行、限行措施,全力保障油气管道正常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银川海关、税务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发改委、各相关能源生产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银川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加强用工保障。加大线上招聘力度,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受疫情影响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减免企业租金
  疫情期间,对承租市本级管辖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前两个月房租免收、后三个月房租减半征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月。积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充分考虑中小微租户、团队(租户)因疫情停止营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经营时段内的租金参照“两免三减半”予以减免优惠扶持,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以2019年度已缴从租计征房产税税额为参考补贴标准,按照月度租金实际减免情况,对免租金的企业财政依据上年度同月已缴税额度予以补贴,对减半租金的企业财政给予上年度同月已缴税额度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月。由市财政将资金切块给县(市)区进行核实补贴落实。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工信局、文旅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减免税收、延期缴纳税款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纳税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鼓励网上办理。鼓励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时尽量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税邮云、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实施部分税收减免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责任单位:银川市税务局、银川海关
  (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
  减轻还贷压力。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疫情期间在市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或还款困难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或给予续贷。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专门服务,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
  加大贷款贴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贷款担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国资委、财政局
  (七)加大防控资金支持
  加大财政扶持。积极筹措财政资金,专项用于防护物资、治疗物资、抢救病人所需公共设施的采购支出和疫情防控人员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加大医保基金拨付力度,支持医疗救治、药品采购等方面的支出。
  全面落实医保政策。对所有疫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采取临时特殊医保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财政兜底,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及时调整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支持现有企业技改转型。对现有企业技改转型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手套、医用护目镜、红外测温仪、医用消毒杀菌等防疫用品的,按技改投资额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质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免除延期滞纳金。
  建立合同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产销、工程、服务、贸易等合同协议的企业,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司法局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等
  (九)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对积极参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的商贸流通、农业生产企业予以补贴,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充足、物价稳定。
  落实财政资金补贴。鼓励企业加大从外地调运蔬菜(含黄豆、绿豆)满足银川蔬菜市场需求,对从外地运输的紧缺、断档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调度的蔬菜来银车辆予以0.10元/吨/公里物流费用补贴;对为响应政府号召加大蔬菜库存储备的企业,由于市场波动而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贴;对骨干连锁超市、蔬菜零售终端企业因应对新冠疫情防控而造成的用工成本增加,给予一定的用工成本补贴;对于在新冠疫情期间抢种蔬菜的经营主体予以种苗奖补;对积极扩大生猪补栏及蛋鸡规模养殖的主体给予一定奖补;对复工生产的畜禽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非洲猪瘟检测费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中小困难企业一事一议
  企业在用工、用能、物流、资金等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重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困难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倡导全社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友爱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行动,通过沟通协商,为困境中的经济主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
  以上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