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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 应急管理部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和安全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7 00:00:00 来源: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宁安办〔2020〕16号

各市、县(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属重点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立即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风险研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对已复产企业要开展安全风险“回头看”,增强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要重点抓好正在和即将恢复生产企业的风险识别和排查,加强对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等风险研判,分级分类梳理风险管控清单,科学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
  二、切实抓好复工复产企业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从区域安全发展的全局高度,综合考虑整体安全风险。要认真排查梳理复工复产企业风险点。危化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开停车、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风险。矿山企业要紧盯冒顶、片帮、井下火灾、坠罐跑车、高边坡垮塌及堆土场垮坝等风险。冶金、建材等企业要高度关注涉氨泄漏、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粉尘爆炸、有限空间和高处坠落等事故风险。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也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季节性风险特点,全面深入排查各类风险。各地要继续深化群众居家生活和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找准风险点,科学精准管控。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风险受控、一企一策、属地确认”的要求,将复工复产企业纳入统一管理,对安全生产条件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复工,对强行复工的一律严肃追责。要加强对生产防疫产品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督促生产次氯酸钠、双氧水、环氧乙烷等可用于医用及环境消毒产品的危化品企业加强装卸管理,严格落实散装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瓶装燃气使用环节、疫情防控重点场所和居(村)民住宅建筑安全的监管,确保不发生燃气燃爆和民房坍塌事故。交通运输行业要针对返程高峰人员密集出行的实际,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农村客运、客运枢纽场站、 桥梁隧道等安全检查。建筑施工领域要加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供电、供气、供水、环卫等涉及民生保障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管控措施,确保持续安全运行。
  四、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复工复产安全管控。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行业领域抓好复产复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重大隐患不消除不得复产、无开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不得复产、安全条件不达标不得复产、员工健康情况不明不得复产、员工体温监测和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不得复产、重要岗位人员不全不得复产”的要求,坚决避免复产复工环节发生事故。各企业要根据自身行业领域的特点,坚决做到“四个到位”,即风险研判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安全培训教育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到位。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分片包干,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复工复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略